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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設備用房消防布置要求
一、鍋爐房、變壓器室
燃油或燃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宜設置在建筑外的專用房間內;確需貼鄰民用建筑布置時,應采用防火墻與所貼鄰的建筑分隔,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場所,該專用房間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確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燃油或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的靠外墻部位,但常負壓燃油或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或屋頂上。設置在屋頂上的常(負)壓燃氣鍋爐,距離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小于6m。采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氣體為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鍋爐房、變壓器室的疏散門均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二、柴油發電機房
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層或地下一、二層;
2.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
3.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4.應設置與柴油發電機容量和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當建筑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機房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三、瓶裝液化石油氣瓶組間
1.應設置獨立的瓶組間;
2.瓶組間不應與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層公共建筑貼鄰,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總容積不大于1m³的瓶組間與所服務的其他建筑貼鄰時,應采用自然氣化方式供氣;
3.根據液化石油氣瓶的總容積大于1m³、不大于4m³的獨立瓶組間,與所服務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相關規定;
4.在瓶組間的總出氣管道上應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閥;
5.瓶組間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四、消防控制室
1.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在首層或地下一層,并布置在靠外墻部位;
3.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應采取防水淹沒的技術措施。
五、消防水泵房
1.獨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水泵房,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或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樓層;
3.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水泵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l.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疏散門應直通安全出口,且開向疏散走道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4.應采取防水淹沒的技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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