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cronym id="bmdut"><strong id="bmdut"></strong></acronym>
    <pre id="bmdut"><del id="bmdut"><xmp id="bmdut"></xmp></del></pre>

    
    
      1. 當前位置: 主頁 > 建工政策法規 > 正文

        河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時間:2016-10-04 來源: 建工網


        河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

        建工網jiangongw.com搜集整理!

        河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事故的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事故調查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舉報事故。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舉報人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五條 事故發生后,單位負責人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除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的規定上報和通知外,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涉及傷員救治、衛生防疫、環境污染的還應當通知衛生、環境保護部門。

          第七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八條 事故報告應當采用電話、傳真或者其他快捷報告方式。事故報告的時間以值班記錄初始時間或者電話記錄時間為準。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并對本單位各類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監控,防止事故擴大或者引發次生災害,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故等級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組織事故救援。依照應急預案規定負有現場指揮職責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指揮事故救援。

          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事故發生單位應當預付醫療救治費用。醫療單位必須第一時間全力救護傷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第十一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故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維持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任何人不得干擾事故調查及善后工作的正常進行。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書面記錄,或者使用攝影、錄像等技術手段采集證據,妥善保存現場痕跡和物證。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傳真及舉報獎勵的有關規定,隨時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十三條 對群眾舉報和媒體反映的謊報、瞞報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事故核查,在查實基礎上依法組織事故調查。

          對上級機關批轉的舉報案件,應當將核查、核實情況于30日內反饋批轉機關。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后,按照下列規定開展調查:

          (一)特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事故發生地省轄市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二)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省人民政府、事故發生地省轄市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必要時,省、省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對于未造成人員死亡、重傷,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派人監督。

          第十五條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根據事故調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協助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單位自行組織事故調查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吸收單位內部安全生產管理、工會、紀檢等部門和機構的人員參加。

          第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或者由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負責人擔任。

          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十七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服從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認事故發生單位,查明事故原因、經過及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二)認定事故性質,確認是否存在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行為;

          (三)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九條 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組認定事故屬于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繼續調查處理。由于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變化超出調查處理權限的,依照規定報送有調查處理權的機關處理。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此文章是由建工網(www.thefamousglendale.com)整理,部分文章來自互聯網,如不慎侵犯貴方版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及時處理!—— 本文僅供學習參考!



        aukg-211

      2. <acronym id="bmdut"><strong id="bmdut"></strong></acronym>
        <pre id="bmdut"><del id="bmdut"><xmp id="bmdut"></xmp></del></p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