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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14版)
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6號
《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14年7月25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7月25日
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1992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建筑市場的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市場活動,實施建筑市場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市建筑市場監督管理政策;
(二)組織編制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和規范;
(三)建立全市統一的建設工程交易市場;
(四)負責建筑市場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管理;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統一監督管理職責。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
本市交通、水務、海洋、綠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專業建設工程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
本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財政、公安消防、經濟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從事建筑市場活動應當遵循依法合規、誠實守信、有序競爭的原則;禁止以任何形式壟斷建筑市場,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建筑市場秩序。
建筑市場管理應當堅持統一、開放、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鼓勵建筑科學技術研究和人才培訓,支持開發和采用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現代管理方法,推動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上升為技術標準,促進建筑產業現代化。
第六條建筑市場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和交易活動的規章制度,引導行業健康發展,督促會員依法從事建筑市場活動;對違反自律規范的會員,行業協會應當按照協會章程的規定,采取相應的懲戒措施。
第二章市場準入和建設許可
第七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工程質量檢測等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業務。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注冊地在其他省市的單位進入本市從事建筑活動,應當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國家或者省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執業證書等相關信息。
第九條國家規定實行注冊執業制度的建筑活動專業技術人員,經資格考試合格,取得注冊執業證書后,方可從事注冊范圍內的業務。
第十條注冊執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鲎、出借注冊執業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ǘ┏鲎詧虡I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
。ㄈ┰诜潜救素撠熗瓿傻奈募虾炞只蛘呱w章;
。ㄋ模┓、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配備的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標準員、材料員、機械員、勞務員、資料員等施工現場專業人員,應當經過聘用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并通過職業能力評價。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發包前,持有關文件,向市、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手續。
建設工程報建所需資料齊全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當場予以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所需資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辦理報建手續所需資料。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開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施工許可。未經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不得開工。
除保密工程外,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示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文件的編號、工程名稱、建設地址、建設規模、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合同工期、項目經理等事項。
第三章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發包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完成建設工程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后,方可進行工程總承包或者勘察、設計、施工發包。
第十五條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的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l包單位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ǘ┯袧M足發包所需的資料或者文件;
。ㄈ┙ㄔO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發包應當具有施工圖設計文件。但是,建設工程技術特別復雜或者需要使用新技術、新工藝,經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除外。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可以全部發包給一個承包單位實行工程總承包;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分別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
發包單位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的發包分為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
建設工程招標發包分為公開招標發包和邀請招標發包。
第十八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以及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之外的建設工程,可以不進行招標發包,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政府特許經營項目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投資人,投資人具有相應工程建設資質且自行建設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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